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6193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劉家茹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賢仁發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吳韶廷即吳
永賢、葉榮玉、吳嘉誼即吳嘉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吳嘉誼即吳嘉玲對第三 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契約,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大安區、信義區,非在 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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