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4399號
TCDV,114,司執,84399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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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4399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林俊龍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麗雲即紀羅麗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,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, 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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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