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1211號
TCDV,114,司執,81211,2025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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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1211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 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彭永勝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村路0段00巷0號2樓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繼平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繼平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第 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2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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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