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74981號
TCDV,114,司執,74981,202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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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498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-
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真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之1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泱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泱樂對於第三人朱庭邑即家穎 實業社之薪資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第三人所在地在彰 化縣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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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