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1994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1、2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
代 理 人 宋念祖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之1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約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約翰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知債 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院調 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住所地 係在屏東縣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依首揭 條文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 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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