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8409號
債 權 人 林佑達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0
樓之3
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2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縱曜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一條根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查第三人址設南投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 號,且債權人陳報第三人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亦未發 行實體股票,依首揭規定,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南投縣,應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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