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42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冠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芳瑞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 用合作社、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,則本 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彰化縣,非在本院轄區,依前開說明,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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