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974號
TCDV,114,司促,13974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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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74號
債 權 人 大和院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李坤旺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芷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李坤旺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任
期。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
○里區○○路000○00號)。
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14,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,並詳列1
4,000元之計算式。
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(如:存證信函影本
、掛號郵件回執影本)。
㈤若提出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,其回執投遞記要
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
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
務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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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