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667號
TCDV,113,訴,3667,202505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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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667號
上 訴 人 蔡美霞


被上訴人 黃泓瑞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
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6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,
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
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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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