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3年度,87號
TCDV,113,家聲,87,2025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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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家聲字第87號
聲 請 人 凌千惠諮商心理師
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子女劉OO劉OO之程序監理人,聲請核
定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38號
、第1039號民事裁定,選任為未成年子女劉OO劉OO之程序
監理人,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,並提出書面報告。
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,請求報酬
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,按其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等一
切情況,以裁定酌給酬金,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,為家
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所明定。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
金,應斟酌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
行律師、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每人每一審級於
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至3萬8,000元額度內為之。前項酬
金,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。法院於
為前項裁定前,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,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
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。
三、經查,本件關係人甲○○、乙○○因酌定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
義務行使負擔事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38、103
9號裁定,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劉OO劉OO之程序監理
人,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38、1039號審理時
,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,且到庭陳述意見、提出意
見陳述書,並參與調解等情,核與本案卷證相符,復有聲請
人所提費用明細足憑,是聲請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。
經本院通知關係人表示意見結果,關係人均未具狀表示意見
,有本院113年10月4日中院平家持113年度家聲字第87號函
、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。是本院綜合上開各情,參酌程序
監理人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行業
務之收費標準,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費用明細,認聲請人請
求之報酬金額以38,000元為適當。再參以本院裁定由聲請人
擔任關係人甲○○、乙○○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劉OO劉OO之程序
監理人,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劉OO劉OO之利益,是上開報
酬應由關係人甲○○、乙○○共同負擔,方屬公允,故關係人甲
○○、乙○○應各負擔19,000元。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偉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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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