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美伶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4樓之2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品華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第三人 保險公司所在地於臺北市信義區,非位於本院轄區。依上開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,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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