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374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及5至2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志健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
債 務 人 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民國94年7月4日廢止)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賴勝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12樓
債 務 人 劉滄斌(歿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趙娜即劉滄斌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之1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劉中盟即劉滄斌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之1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趙娜即劉滄斌之繼承 人、劉中盟即劉滄斌之繼承人住所係在臺南市南區,有債務 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 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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