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99號
CTDV,114,司催,99,2025052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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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

聲 請 人 林素津

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為證券權利人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
臺端提出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,股東為林天賜
非聲請人林素津)
二、若股票原所有權人已死亡,聲請人係因繼承關係而取得股票
權利,請另行補正下列事項:
㈠被繼承人林天賜之死亡
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㈢繼承系統表正本。
㈣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
正本;如未分割,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
全體簽章)。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,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
之文件影本。
㈤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(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
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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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