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028號
CTDV,114,司促,6028,202505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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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02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代 理 人 吳熾松
債 務 人 錢麗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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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