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994號
CTDV,114,司促,5994,202505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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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9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蔡錫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春蓮潘宗穎(原名:潘冠諺)、潘振宏
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借款金額新臺幣8,275,000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貸
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
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
對債務人莊春蓮潘宗穎(原名:潘冠諺)、潘振宏定合理期
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
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
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
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
年5月22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
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莊春蓮潘宗穎(原名:潘冠諺)、潘振宏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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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