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債 權 人 王家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雅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兩造間之租賃契約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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