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74號
TYDV,114,訴,74,2025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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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4號
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(前名:泛太不動產
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)

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
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
被 告 賀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介經紀有限公司)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沈麗蓉

被 告 沈聖澤(113/4/7歿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對被告沈聖澤部分之起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
文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
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
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亦有明定。準此,原告或被告
於起訴前死亡者,因喪失權利能力,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
力,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以裁定
駁回原告之訴,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(最高法院87年
度台抗字第217號、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訴,惟被告沈聖澤已於本
件訴訟繫屬以前之113年4月30日死亡,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
可憑,故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前,被告沈聖澤已經死亡而
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,揆諸首開說明,原
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沈聖澤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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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賀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