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可判決書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家陸許字,114年度,3號
TYDV,114,家陸許,3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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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
聲 請 人 葉愛珍





相 對 人 林中進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大陸地福建省寧德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0000○○0000○○○0000號民事判決
應予認可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於西元2019年9月4日在大陸地區寧
德市蕉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,之後聲請人向福建省寧德市蕉
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經該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,並
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(確定),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
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,聲請法院認可等語
,並提出該判決書、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
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。
二、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,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
序或善良風俗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
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,先予敘明。
三、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:「兩造結婚後,被吿林中進即返回
臺灣,雙方不曾共同生活,此後因疫情影響而無往來,亦無
聯繫或互動,夫妻分居3年有餘,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」等
語,且該判決並已確定,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、
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
證書可稽。按上開理由,兩造婚姻狀況足認已構成臺灣地區
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而得請求判
決離婚,故可認其判決內容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
良風俗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可若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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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