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4999號
TYDV,114,司執,64999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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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499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、117
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同上
代 理 人 黃群展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  
債 務 人 張富堡即張鈞熒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○0號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慶勝企業社之薪資 債權,經查第三人係在雲林縣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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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