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4856號
TYDV,114,司執,64856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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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4856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許孟潔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   
債 務 人 周慶峰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周慶峰所有之執行業務所得,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、中 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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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