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847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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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許玉鼎
住同上
債 務 人 李明宗即李神進
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○000巷0號
袁和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之1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分別係在新竹縣、高雄市三民區,均非本院 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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