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0616號
TYDV,114,司執,60616,2025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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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061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正欽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10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周侃鋒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
債 務 人 朱碩楠即朱淯男  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巷0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,此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市鳳 山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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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