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9930號
TYDV,114,司執,59930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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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993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陳谷庸
債 務 人 吳秀雲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,屬執行標 的不明之情形。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 0弄0號四樓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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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