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8921號
TYDV,114,司執,58921,202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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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8921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   
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杜昕怡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   
債 務 人 陳錫勲  住南投縣○○鄉○○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 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債權人僅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以明債 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,並未載明應為之執行標的及其所 在,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,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 屬不明者。本件債務人現住所在「南投縣鹿谷鄉」,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。揆諸前述規定,自應由 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 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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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