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887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
債 務 人 許貴龍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之價金債權,經查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係在臺北市大安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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