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6421號
TYDV,114,司執,56421,2025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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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6421號
債 權 人 林原廣即林榮模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樓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楊玉婷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5樓 
債 務 人 紀韋全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2
            樓之1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保險、郵局資料,並聲 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,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「新北市五股區 」,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規 定移轉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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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