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597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
住同上
債 務 人 張蕥蕷即張幼玉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契約資料,惟查債務 人住所址係新北市土城區,此有債權人聲請狀所載,及卷附 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可憑,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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