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4576號
債 權 人 簡林玉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弄00號
債 權 人 李鄭玉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
債 權 人 陳李秋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債 權 人 李愛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共同送達代收人 詹子嫻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9樓
債 務 人 張治誠 住358苗栗縣苑裡鎮水坡里5鄰水坡46-1
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治誠所有不動產,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苑裡鎮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