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414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
債 務 人 陳怡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○街0 0號
上列當事人間(清償債務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,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住 居所係在基隆市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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