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8948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
代 理 人 黃仲孝 住同上
債 務 人 莊美娟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4樓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營業部、板橋埔墘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並聲 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壽險資料。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即應以該 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。經查,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、板橋埔墘郵局乃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 、新北市板橋區,非在本院轄區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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