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0868號
TYDV,114,司執,40868,202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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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868號
債 權 人 王安興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0號   
債 務 人 阿蘇即SUKEMAH BT KASIDIN MUSLIM
           住新北市新莊區中原路215號2樓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郵政及居留資料,即屬 執行標的不明,經本院查詢居留資料後,債務人現居留址在 新北市新莊區,有債務人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附卷 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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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