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、27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黃新怡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0
號1樓
債 務 人 吳泰華即吳國政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十樓
吳國棟即吳國政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吳國財即吳國政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吳國旗即吳國政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吳國忠即吳國政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十樓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,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,不生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。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,仍得予 以審查,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 明。
二、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拍字第11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(下稱拍 賣抵押物裁定)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等 繼承自被繼承人吳國政如附表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。經查 ,債務人吳泰華業經法院宣告禁治產,其監護人陳麗英亦於 104年12月29日死亡,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逕以吳泰華為 相對人,並對其本人為送達,經調閱本院113年度拍字第118 號卷宗確認無訛,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程序,未 先為債務人吳泰華選任監護人或特別代理人,並由監護人或 特別代理人代為非訟行為及收受送達,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 ,就債務人吳泰華部分並不合法,且未合法送達,聲請人自
不得持以對債務人吳泰華聲請強制執行。又附表之不動產尚 未辦理繼承登記,現仍為債務人等人公同共有,聲請人就債 務人吳泰華不得聲請強制執行,自不得就附表所示公同共有 之全部不動產為強制執行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附表:
114年司執字021838號 財產所有人:吳國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後興 308 114.81 5分之1 備考 重測前:後寮段38-333地號。吳國政已歿,其繼承人為:吳泰華、吳國棟、吳國財、吳國旗、吳國忠。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76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5樓 住家用,鋼筋混凝土造,五層 五層: 57.68 合計: 57.68 陽台:7.11 全部 備考 吳國政已歿,其繼承人為:吳泰華、吳國棟、吳國財、吳國旗、吳國忠。含共同使用部分577建號之持分,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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