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341號
TYDV,114,司促,6341,2025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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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41號
債 權 人 山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正庭
非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

楊智全律師

鄭育穎律師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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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山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