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扣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全聲字,114年度,14號
TYDV,114,全聲,14,20250509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聲字第14號
聲請人即
債 權 人 陳明生

相對人即
債 務 人 呂嘉綺
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所為之105年度全字第117號假扣押裁定
撤銷之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5年度全字第1
  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有上開民事裁定及該案卷宗可稽。茲
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
應准許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尹吟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