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處分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全聲字,114年度,10號
TYDV,114,全聲,10,202505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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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勝銓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章建隆

相 對 人 義錩不銹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銘晃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三十七號假
處分之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假處分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,此
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3項、第4項前段規
定甚明。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如主文第1項所 示假處分之裁定,業經調閱該案卷無訛。茲據聲請人聲請撤 銷該裁定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5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(得抗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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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勝銓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義錩不銹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