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勝銓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章建隆
相 對 人 義錩不銹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銘晃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三十七號假
處分之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處分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,此
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3項、第4項前段規
定甚明。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如主文第1項所 示假處分之裁定,業經調閱該案卷無訛。茲據聲請人聲請撤 銷該裁定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(得抗告)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