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續安置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護字,114年度,135號
SCDV,114,護,135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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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135號
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黃香佳
相 對 人 李○鑫 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均詳卷
法定代理人 郭○君 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均詳卷
李○憲 真實姓名、年籍及住所均詳卷
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李○鑫自民國114年5月18日19時起,由聲請人繼續安置3個
月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
  理 由
一、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。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
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
以3個月為限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
1款、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李○鑫(真實姓名詳卷)疑似遭
受其父李○憲有性侵情事,案件將進入性侵害被害人減述程
序,並由臺灣新竹地檢署偵辦,考量相對人家庭支持系統不
足,僅有原生家庭可供照顧,聲請人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,
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上述主張,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
報告在卷可憑,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,自堪信為真
實。
(二)本院審酌上開事證,認相對人尚未成年,自我保護能力不
足,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,方能健
全長成。相對人父母均表示希望相對人趕快回家,相對人
郭○君到庭陳述,相對人自國小開始即有割腕行為,並
會主動要求看心理醫師,且排斥與其父相處;相對人父李
○憲則表示相對人小時候會東扯西扯把事情放大等語。惟
查,相對人於稚齡期間即有自殘及尋求身心治癒之行為,
難謂完全出於懵懂或交友影響,故有釐清真相之必要。考
量相對人僅有原生家庭可提供照顧,若相對人仍與李○憲
同住,恐影響本次性侵害案件偵查,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
安全之環境中成長,自有予以繼續安置,並妥適照護之必
要,則聲請人上揭聲請繼續安置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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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