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5758號
SCDV,114,司執,25758,2025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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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575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  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  
代 理 人 蕭雅茹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6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勝宇戴明商阿波羅飲料店郭村貴
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戴勝宇戴明商阿波飲料店郭村貴住所係在苗栗縣、桃園市,有債務人戶籍 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 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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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