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5279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劉益章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雪芬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執行薪資債權,經 查債務人投保於拓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該公司所在地在新 北市中和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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