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2333號
SCDV,114,司執,22333,20250508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33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            、11樓及18樓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            、11樓及18樓          
送達代收人 蔡嘉汶、徐淑慧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
債 務 人 蔡春英  住新竹市香山港南里海埔路131巷99之1
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春英所有財產,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、臺北市信義區 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