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1842號
SCDV,114,司執,21842,202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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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842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2樓   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王世勛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1樓   
債 務 人 江豐麟即江豐至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四樓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 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查 ,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臺中市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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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