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429號
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(宋茜蒂)
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6巷10弄10
號1樓
護照號碼:M0000000號
居留證號碼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LAZO MA SHIELA ONTIC(雪拉)
住○○市路○區○○街00號
護照號碼:M0000000M號
居留證號碼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LAZO MA SHIELA ONTIC(雪 拉)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,惟依內政部移民署函覆資料所載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高雄市路竹區。揆諸首揭規定,自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 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