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648號
債 權 人 黃謙鋐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13樓
居高雄凹仔底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電話:0000000000
債 務 人 朱思柚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朱思語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朱思柚無可供執行資料;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 債務人朱思語勞保投保資料,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中國文 化大學,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