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367號
SCDV,114,司促,4367,2025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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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

債 務 人 張錦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,60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張錦河於113年4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
款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
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
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
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一)
本金債權:新臺幣141,494元整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
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
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
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
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,115元整。(2)延滯期間
利息:自114年2月4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141,494元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
利率百分之13.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
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
二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
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
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發支
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
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交易
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494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 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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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