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9號
聲 請 人 丁○○
代 理 人 袁秀慧律師
黃于珊律師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廖致萱社工師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乙○○(女,民國000年00月0
日生)、丙○○(男,民國000年0月00日生)之程序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,未成年子
女雖非當事人,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於必要時亦
得依父母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
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。又
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,或律
師公會、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
平權意識、尊重多元文化,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
當人員,選任為程序監理人,家事事件法第109條、第16條
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乙○○、丙○○(下合稱未成年子
女)權利義務事件,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保障其
表意權及聽審權,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,
確有為其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。本院審酌廖致萱社工師
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能力,具備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,
於本件未成年子女心理狀態及意願之瞭解及探詢,應有相當
助益,足認由其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,可充分保障
未成年子女之權益,茲依前述規定,選任其為未成年子女於
本院上開事件中之程序監理人。
三、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專業立場,儘速瞭解
其心理狀態及意願,並與兩造、兩造之父母、未成年子女及
未成年子女前就讀之童語幼兒園老師LINDA、LIZ、KINA及園
長IVY,未成年子女現就讀之新竹市東門國小附設幼兒園象
班CC老師、兔班婷婷老師等人會談,暨分別於兩造與未成年
子女相處時觀察未成年子女受照顧之狀況、兩造與未成年子
女之相處及互動等情形,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,依
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,以適當方式,說明裁判
結果之影響,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,並就未成
年子女親權由兩造何人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方式等提出建
議之書面報告。本件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,且
不得錄音錄影,兩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,
不可再與之聯繫,如有騷擾情事,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
料提供法院於本件審理時參酌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