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莊瑾芠
訴訟代理人 楊佳樺律師(法扶律師)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張簡旭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新竹縣五峰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趙忠正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彭春吉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游榮文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
制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
書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
同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
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
表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
一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」另按「更生方案經
可決者,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。」且「法院為認可之裁
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
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」消費者債
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60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62條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13年3月18日以113年度
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。而其所提如附件一
所示之更生方案,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函請各債權人於
文到10日內,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,以書面確答是
否同意。本件債權人收受上開更生方案後,除台灣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外,其他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而
視為同意,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,附件一所示之
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並有更生方案、送達證書在
卷足憑。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
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
限制,以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
。
三、據上,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,其條件核屬公允、適當、
可行,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另
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
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 。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每期可分配金額未有詳載,為 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,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,併予敘明。
四、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