恐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原簡字,114年度,4號
SCDM,114,原簡,4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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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原簡字第4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蔣景宇



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調偵字第4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蔣景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,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補充為「因見
陳瑞鴻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在FACEBOOK」,證據補充「員警
偵查報告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
(如附件)。
二、訊據被告於固不否認有於社群網站公開回覆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所載之文字等情,惟辯稱:我這是講氣話云云(見偵緝
卷第37頁)。經查:
 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,所稱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
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者,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,
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;且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
使人恐怖為已足,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,更不須有實施加害
之行為;因是,恐嚇之手段,並無限制,其以言語、文字為
之者無論矣,即使出之以強暴、脅迫,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
意思自由,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,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
者,仍屬本罪所謂「恐嚇」之範疇。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,
亦無限制,無論明示之言語、文字、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
,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,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
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,有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號、7
5年度臺上字第5480號及81年度臺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意旨
足資參照。
 ㈡被告於社群網站「臉書」社團公開回覆「被我打的夠嗎?還
敢嘴欠對吼忘了拍照記得躲好」、「真後悔那天沒統你讓你
跑了」、「你很會躲我看你躲哪裡請白的請你出現,然後再
搞你」等文字,衡諸社會通常觀念,此等內容已足令一般人
感覺生命、身體及自由受到威脅而心生恐懼,告訴人亦確實
因此心生畏懼乙節,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(見偵緝
卷第39頁),可證被告之行為客觀上已屬惡害之通知,並達
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,是被告所為已構成恐嚇無訛。綜上,
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所犯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。被告接續
於社群網站公開回覆恫嚇文字之行為,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
接時間為之,依一般社會觀念,在時間差距上,難以強行分
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
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屬接續犯,應論以一罪。
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,竟於社群網站公開回
覆恫嚇文字恐嚇告訴人,使告訴人心生畏懼,顯見其法治觀
念薄弱,所為實不足取;復考量被告於偵查中與告訴人達成
調解(見調偵卷第8頁),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、情節等一切
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月  23  日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 305 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                 附件: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調偵字第405號  被   告 蔣景宇 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蔣景宇(所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部分,另為不起訴處 分)與陳瑞鴻互有嫌隙,因見陳瑞鴻在FACEBOOK(俗稱臉書 )社團「爆爆爆-副本團」,以所申請之帳號暱稱「陳鴻」 張貼內容為:「各位好!我是住在新竹縣五峰鄉的蔡書豪蔣子安,蔣景宇,鯨魚都是我用過的稱呼我的優點是過河拆 橋、忘恩負義、背骨,喜歡斤斤計較,惡意欠人、欠人不還



,需要幫忙時我都是用拜託用懇求的,幫忙後我人就失蹤, 電話不自主的變空號通訊軟體封鎖甚至去惡意抹黑幫助過我 的人,我還會拼我所在的公司,不是我在自誇,跟我在一起 過的同事跟朋友都這麼誇我,有時候想想真的不得不佩服自 己的優秀!缺點就是. . . . 優點太多」等語之言論,心生 不滿,竟基於恐嚇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4月23日18時許前某 時,在不詳處所,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處,以所申請之帳號 暱稱「Jiangyu Jiang」張貼內容為:「被我打的夠嗎?還 敢嘴欠對吼忘了拍照記得躲好,安非他命再多吸一點,還有 詐欺案件卡多一點,一個滿嘴謊言的人也敢在這大放厥詞, 丟臉!」、「你真的吃藥吃壞了不要臉說謊都大意凌然,你 沒跟我去拼過?你沒吸毒?你沒跟我借錢?你沒辦法生活沒 辦法吸毒是誰支援你的?幹零娘在那邊五四三,還有在鐵工 廠欠人一堆錢,一直在志明房間等著吸毒?還有我去賺錢還 要別人來求我幫忙帶你去分你,幹零娘你怎麼較黃我生意的 只知道吸毒整夜不睡覺在那邊幻想你還會怎樣?要我說的能 多難聽就有多難聽幹做過就不要怕人說,少在那邊自以為嘲 諷就有用,你他媽是不是吸安非他命,是不是跟很多人借錢 ?是不是常常被人打又不怕,真後悔那天沒統你讓你跑了, 你這種人渣敗夠資格活在世上嗎?」、「你白癡嗎?我繼承 我媽土地不用改他名字你去查一下原住民保留地是怎樣的條 件可以繼承?還有你怎麼有我證件照片?你這樣沒違法?我 馬上截圖你跑不了了,你很會躲我看你躲哪裡請白的請你出 現,然後再搞你」、「另外你自己好好想過自己有什麼立場 我他媽欠過你?出證明出來還有我他媽出賣過你嗎?幹你在 用我錢吸毒的時候怎麼不想看看?你他媽是什麼角色?」等 語之訊息,以此方式恫嚇陳瑞鴻,致陳瑞鴻心生畏懼,足以 危害其生命安全。
二、案經陳瑞鴻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 ㈠被告蔣景宇於偵查中之自白、供述。
 ㈡告訴人陳瑞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。
 ㈢訊息翻拍照片影本12張。
  綜上,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已堪認定。二、所犯法條:
  核被告蔣景宇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嫌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廖 啟 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 承 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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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