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7951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債 務 人 李榮基
債 務 人 周芊邑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周芊邑對第三人打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李榮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第三人打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所在地分 別在臺北市松山區、臺北市大安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。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 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。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