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2993號
PCDV,114,司執,82993,2025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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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2993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張光怡
債 務 人 葉沅銘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北投致遠郵局之存款債權,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 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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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