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1337號
PCDV,114,司執,81337,202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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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1337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謝智傑
債 務 人 潘絮瑩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在地 在台北市中正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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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生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