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1319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陳佩伶
債 務 人 江慧卿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131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 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投保資料等以為執行, 是應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 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八里區,有卷附債權人提供之戶籍謄本 可稽,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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